7月31日晚间,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了两则征税集体土地牵涉到房屋安置的征求意见稿,未来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票”移往了。
扬子晚报记者在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官网上看到,这两则公告分别为《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牵涉到房屋补偿移往办法》(印发稿)和《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牵涉到住宅房屋房票移往暂行办法》(印发稿),公布时间均为7月31日。
其中,涉及房屋补偿移往的印发稿是因应改动后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条件、征地程序、征地补偿等方面不作了重大改动后而新的修改的,尤其是土地征税程序的调整意味着房屋补偿移往的涉及程序也需进行适当调整。在补偿移往标准上,明确住宅房屋征税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综合补偿款两部分构成,其中综合补偿款标准应该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征收补偿款还不应还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在安置方式上,增加住宅房屋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具备条件的区域可以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居民点范围内的组织实施。此外,安置房审查程序由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调整到补偿移往协议签订前,同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需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步公告。
在“房票”移往上,《南京市征税集体土地牵涉到住宅房屋房票移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及,这是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住房的一种安置方式,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参照征税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搬家费、过渡酬劳、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算入房票面值,房票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此外,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购买安置房或商品住房,后者由开发企业自愿甄选参与;购房成交价价格不多达房票票面金额的,对分批房屋免征契税,超过的情况下对超额部分征税契税。
记者注意到,公众可以指定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查看原文并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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